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678号
李春颜: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万扬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春颜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567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为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共计1218404.61元。2.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代偿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向原告清偿欠款之日止的利息(自2022年3月21日暂计至2023年12月31日,为78480.25元)。3.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所购买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湖洲路50号金域缇香花园4座4204号房产经拍卖、变卖后的所得款项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敬志超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林晓冰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27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