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6946号
双文(佛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美莉诉被告双文(佛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694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12月29日签订的《新星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装修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车位改造装修费88364元及支付违约金26509.2元;二、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12月29日签订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委托运营管理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383.8元及合同解除前每月租金固定收益人民币500元(拖欠3500元)。三、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斯筠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欧斯迪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