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6496号
冯英剑、广东顺德泓涂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黎兴艺诉被告冯英剑、广东顺德泓涂机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649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判令被告冯英剑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240000元及滞纳金52000元(滞纳金以260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2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以260000的20%为上限)。2.请求判令被告冯英剑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冯英剑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冯英剑配合原告办理登记手续,将原告持有的被告广东顺德泓涂机械有限公司34%股权变更为被告所有;5.请求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哲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梁绮莉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