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824号
徐可明: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雅思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可明、徐小桃、黎伟文、李泽贵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582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一徐可明在未履行出资9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案外人广东爱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粤0605民初6578号民事判决书中未能清偿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判令被告二徐小桃在未履行出资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案外人广东爱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粤0605民初6578号民事判决书中未能清偿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判令被告三黎伟文在22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徐可明在诉讼请求第一项中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判令被告四李泽贵在17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徐可明在诉讼请求第一项中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5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二徐小桃在诉讼请求第二项中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判令四位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本案债权本息暂计至2024年3月22日共计150029.96元;自2024年3月23日开始,继续以12134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哲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梁绮莉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28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