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7321号
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7321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6987元服务费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分别以6987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4年1月31日[1067天],为1144.03元);2、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6987元服务费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分别以6987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4年1月31日[883天],为937.8元);3、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500元;4、判令被告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9月5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本院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