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884号
吴金旗、佛山市腾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薛朵朵:
本院受理原告唐秋华与被告佛山市海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腾源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吴金旗、佛山市腾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汪波海、薛朵朵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5884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不准予追加原告唐秋华为(2023)粤0605执18486号案的被执行人;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立勋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9月5日9时在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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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