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4053号
毕仁初: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朗鑫水泥预制件厂与被告毕仁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4053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9492.5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943.81元(以59492.5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59492.5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4年1月24日的利息为13164.14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9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