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3518号
聂立新:
本院受理原告刘向东与被告聂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3518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起重设备款130800元及违约金22943.95元(以款项130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全部款项付清止,暂计至2024年3月3日);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9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