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3222号
珠海聚成优品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合升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聚成优品商贸有限公司、张显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3222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珠海聚成优品商贸有限公司提货55080个瓶子;2、判令没收被告珠海聚成优品商贸有限公司的定金40000元;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6751元及利息586.11元(利息以86751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1月15日为586.11元,请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用7000元;5、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9月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