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6535-2号
阳鉴: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和润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紧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华紧标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阳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6535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紧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华紧标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账单货款本金28549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4607.17元其中利息分段计算:2023年2月份对账单以所欠本金66699.7元为基数,自对账日之次月1号(2023年4月1日)起按照目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至2023年9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66699.7*3.45%*1.5/360*182天=1745.03元。2023年5月份对账单以所欠本金218797元为基数,自对账日之次月1号(2023年7月1日)起按照目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至2023年9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218797*3.45%*1.5/360*91天=2862.14元,前述共计290103.87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9月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