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5588号
皓田食品(广东)有限公司、江任洪、莫水波: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桥隆纸箱厂与被告皓田食品(广东)有限公司、江任洪、莫水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5588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工厂货款645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9月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