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5518号
周志汇: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卓业纺织厂与被告周志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5518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40029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400299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损失暂计至2023年12月19日为20983.18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9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