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4070号
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赖铭伟与被告张玲、邓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4070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付清运输费2200元。2、请求被告补偿托运电池过海费用,和因其的货物原因导致在码头等待三个小时的补偿500元。3、因被告虚报案造成耽误时间,还在运满满货运平台发起虚假投诉,指原告盗窃两被告的电池造成丢失为由拒绝支付运费,连案件的处理和诉讼等,浪费了大量时间资源,要求补偿损失1500元。4.诉讼费由原告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9月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