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元勇: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党晓霞、陈元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9041-5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党晓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9631.42元并支付暂计至2023年10月17日的利息32757.53元(自2023年10月18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予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二、被告党晓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800元予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三、被告陈元勇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2129.72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