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3285号之二
佛山禅城水乡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景碧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贤飞与被告湖南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水乡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景碧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后,冯贤飞不服本院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1份。
上诉人冯贤飞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令:一、撤销(2024)粤0605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湖南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水乡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向上诉人支付货款81834.88元及逾期利息(以81834.88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11月3日为18310.38元)。二、判令佛山市禅城区景碧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对佛山禅城水乡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拖欠上诉人的上述货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一审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二审受理费均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