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0178号
赵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支行与被告张晓智、赵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0178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张晓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67143.6元,利息12532.43元,罚息541.37元,复利233.21元,合计480450.61元(暂计至2023年9月7日,从2023年9月8日起至法院向被告张晓智送达诉讼材料之日止以未到期本金为基数按合同执行利率计算利息,按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分别以逾期本金计付罚息、以应还未还利息为基数计付复利;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63.5个基点(次年1月1日调整)再上浮50%分别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计付罚息、以应还未还利息为基数计付复利予原告);二、判令原告对被告张晓智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房【证号:粤(2019)佛南不动产证明第******4号】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赵晓红对被告张晓智拖欠原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冯帼儿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26日上午9时00分于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