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良、金柳根: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港铝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功义、施开林、张良、金柳根、第三人景德镇市博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1914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王功义在认缴出资125万元的范围内对景德镇市博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2022)粤0605民初34593号案件中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债务数额暂计为948214.52元);2.被告施开林在认缴出资125万元的范围内对景德镇市博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2022)粤0605民初34593号案件中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被告张良在认缴出资125万元的范围内对景德镇市博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2022)粤0605民初34593号案件中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被告金柳银在认缴出资125万元的范围内对景德镇市博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2022)粤0605民初34593号案件中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被告王功义、施开林、张良和金柳银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受理费。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如果你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