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0112号之一
李乐:
本院受理秦周勇与李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011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李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190000元予秦周勇;二、李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61000元予秦周勇;三、驳回秦周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40.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076.36元,被告负担4664.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4664.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