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247号之二
阳江市江城区浩明五金电镀厂、林贞水: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骏渝五金厂与被告阳江市江城区浩明五金电镀厂、林贞水、林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247号案的民事上诉书, 上诉人林桢的上诉请求如下:1.依法撤销(2024)粤0605民初3247号案第一项判决,改判被上诉人阳江市江城区浩明五金电镀厂、林贞水向被告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骏渝五金厂清偿121021.31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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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