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893号
黄裕生: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领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伟生、植伟雄、黄裕生及第三人佛山市茂妙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89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决黄裕生对(2022)粤0605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判决黄伟生、植伟雄对(2022)粤0605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在抽逃出资本息人民币100万范围内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黄裕生、黄伟生、植伟雄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