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154号
陈光华:
本院受理原告黄振星诉被告陈承基、陈光华及第三人王国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15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确认原告黄振星系佛山市南海钜鸿服饰有限公司的股东,占股30%,自2018年1月31日至2020年6月2日期间,被告陈承基代原告黄振星持佛山市南海钜鸿服饰有限公司的10%股权,陈光华代黄振星持佛山市南海钜鸿服饰有限公司的20%股权。二、判令两被告因违反股权代持约定、未经原告同意清算注销佛山市南海钜鸿服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00万元(损失金额暂定,以诉讼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的损失金额为准)。三、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佛山市南海钜鸿服饰有限公司2017年度至2020年度的股东分红320万元(分红金额暂定,以诉讼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的分红金额为准)。四、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敬志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巫柳谕、徐斯筠组成合议庭审理,书记员由仇睿旻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