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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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嘉力影视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国艺中映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东省汇首文旅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6-25 10:02:0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505号    

佛山市国艺中映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嘉力影视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国艺中映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东省汇首文旅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50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被告佛山市国艺中映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解散:2.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4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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