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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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光有限公司(ACE PEACE LIMITED)诉被告上海舒适堡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6-25 10:01:3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004号    

上海舒适堡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和光有限公司(ACE PEACE LIMITED)诉被告上海舒适堡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500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49号南海广场第七层编号为L7-7号房屋从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26日的租金577606.26元;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49号南海广场第七层编号为L7-7号房屋逾期缴纳租金的违约金(从每月的6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每月所欠租金为基数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1月26日为224002.76元);三、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的租赁保证金179460元归原告所有;四、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842元;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4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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