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004号
上海舒适堡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和光有限公司(ACE PEACE LIMITED)诉被告上海舒适堡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500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49号南海广场第七层编号为L7-7号房屋从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26日的租金577606.26元;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49号南海广场第七层编号为L7-7号房屋逾期缴纳租金的违约金(从每月的6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每月所欠租金为基数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1月26日为224002.76元);三、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的租赁保证金179460元归原告所有;四、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842元;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4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