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839号
刘秀: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长盛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秀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83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6月9日签订签订的《车辆管理协议》。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粤E56045货车过户到被告本人名下。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元罚款。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柳谕独任审理,书记员由仇睿旻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