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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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诉被告蓝勇军、陈为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6-25 09:56:0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420号    

蓝勇军、陈为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诉被告蓝勇军、陈为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542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蓝勇军赔偿原告损失12142元;二、判令被告陈为新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斯筠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欧斯迪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1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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