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996号
黄栢钊:
本院受理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栢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599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黄栢钊偿还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2083.31元;2.判决黄栢钊向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以本金2083.31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20年8月4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至起诉之日利息金额暂计为1065.22元;本金加利息两项金额合计为3148.53元);3.本次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哲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梁绮莉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梯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