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700号
李建明、邱一林: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铭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明、第三人广东一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良攀、邱一林、林良算、佛山光盛合汽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3700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追加被告李建明为(2023)粵0605执644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告李建明在未足额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在(2023)粵0605执6440号案件中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立勋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8月21日14时30分在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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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