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2981号
吕硕、马勇奎、佛山市英龙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赞术贸易有限公司、唐泽菊: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丰而佳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硕、马勇奎、张大碧、张然、第三人佛山市英龙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区健金达建材门市、盐城市尧翔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成都赞术贸易有限公司、唐泽菊、吕从金、邹建军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2981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追加张然为(2022)粵0605执26333号之一案件被执行人,张然在60万元未出资的范围内对(2021)粵0605民初32472号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成都赞术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追加张大碧为(2022)粵0605执26333号之一案件被执行人,张大碧在40万元未出资的范围内对(2021)粵0605民初32472号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成都赞术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追加马勇奎为(2022)粤0605执26333号之一案件被执行人,马勇奎在50万元未出资的范围内对(2021)粵0605民初32472号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成都赞术贸易有限公司的偾务承担连带责任;4.追加吕硕为(2022)粵0605执26333号之一案件被执行人,吕硕在50万元未出资的范围内对(2021)粵0605民初32472号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成都赞术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立勋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8月22日9时在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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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