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062号
徐雪林、阳日华: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雄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小艳、徐雪林、第三人阳日华、佛山市广林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4062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撤销(2024)粤0605执异200号执行裁定书第二项内容;2、被告阳小艳作为(2023)粤0605执23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佛山市广林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徐雪林作为(2023)粤0605执23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佛山市广林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立勋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8月22日14时30分在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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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