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593号
广东领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黄安梅、叶青剑:
本院受理原告聂之元与被告叶青民、第三人广东领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黄安梅、叶青剑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3593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追加被告为(2022)粤0605执14703号及(2023)粤0605执恢1221号的被执行人并对第三人广东领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的债务承担补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立勋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8月21日9时在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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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