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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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3948号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覃添恒、佛山市南海区蒙天恒建材商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6-21 17:13:0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948

佛山市南海区蒙天恒建材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覃添恒、佛山市南海区蒙天恒建材商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948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覃添恒签订的编号为*****ZY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于2023年4月21日已解除;二、确认《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的车架号为******9的车辆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三、被告覃添恒及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蒙天恒建材商行配合原告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的车辆过户登记至原告或原告指定的主体名下,过户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四、被告覃添恒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66100.43元(损失=全部未付租金81338.26元+逾期罚息394.52元+违约金16,267.65元+留购价100元+收车费用8000元-剩余车辆价值40000元;其中,逾期罚息以逾期租金为基数,按照日0.05%的标准,自逾期之日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暂计至2023年6月6日,违约金按照全部未付租金81338.26元的20%计算);五、被告覃添恒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第四、五项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69100.43元;六、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蒙天恒建材商行对被告覃添恒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冯帼儿担任。本案定于2024815下午1500分于本院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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