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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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368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诉被告刘祥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6-21 17:11:4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680-2

刘祥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诉被告刘祥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680-2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刘祥名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827.73元及计算至2023年12月12日的利息255.48元、罚息597.33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35%再加收50%计算,本息暂合计:14680.54元;二、被告刘祥名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冯帼儿担任。本案定于2024815下午1430分于本院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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