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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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368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诉被告陈秋光、陈周华、陈均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6-21 17:11:0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680-1

陈秋光、陈周华、陈均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诉被告陈秋光、陈周华、陈均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680-1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陈秋光、陈周华、陈均洋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1629.82元及计算至2023年11月20日的利息3392.42元、罚息135.92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少39个基点再加收30%计算,本息暂合计:295158.16元;二、被告陈秋光、陈周华、陈均洋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8290元;以上各项暂合计:303448.16元;三、原告对被告陈秋光、陈周华、陈均洋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房(他项权证号:粤(2017)佛南不动产证明第*****4号)在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冯帼儿担任。本案定于2024815下午1430分于本院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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