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718号
佛山市君领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梁炜琪、蔡惠敏: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鹏泽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君领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梁炜琪、蔡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3718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佛山市君领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梁炜琪、蔡惠敏向原告立即支付货款200000元及以货款本金2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LPR3.65%的1.5倍计算,从2023年3月1日计算至全部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从2023年3月1日计算至2023年11月30日为8334元);2.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担保费2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宇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8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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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