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6111号
湖北万鑫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伊璇与被告湖北万鑫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6111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签订的《新媒体运营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 7999 元;3.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宇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8月21日下午15时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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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