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557号
袁如朋、陈基凤: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伟通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如朋、陈基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4557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袁如朋和被告二陈基凤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216000元,并判令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损失,直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主张本案货款债权所产生的20000元律师费;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宇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8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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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