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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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1569号原告佛山市丹力重型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新宇顺商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开庭

区人民法院2024-06-21 14:58:5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1569号    

徐州新宇顺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丹力重型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新宇顺商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1569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59249元,并按年利率4.35%的2倍支付从2019年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息2806.43元以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支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4年1月30日利息20248.0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元、财产保全保费损失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宇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8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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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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