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8324号
杜柱明: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厦海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成名电器有限公司、杜柱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8324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757130.1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478331.25元为本金自2023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78331.25元为本金自2023年9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57122.55元为本金自2023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06830.7元为本金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1月30日为11521.3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宇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8月20日下午15时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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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