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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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4836号原告佛山市锐耀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运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

区人民法院2024-06-21 14:54:0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836号    

杨运达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锐耀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运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4836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44822元及以144822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24年3月7日为4463.5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宇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8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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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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