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0983号
刘云光:
本院受理原告植秀朋与被告刘云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0983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租金31700元及利息(以未付租金31700元为本金,自提起诉讼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宇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8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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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