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293-10号
陈秀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陈秀云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293-10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227789.36元,其中本金179467.21元,利息(即手续费)48322.15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12月23日,此后的利息以本金179467.21元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每日万分之3.9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2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风险代理费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冯帼儿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7日下午15时00分于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