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粤0605民初13293-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肖可韬信用卡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6-20 17:16:2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293-3

肖可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肖可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293-3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账号全部欠款暂合计人民币179207.68元,其中本金148781.93元,交易手续费30425.75元(交易手续费暂计至2023年10月30日,此后的利息以本金148781.93元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每日万分之4.2实际清偿之日,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3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风险代理费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冯帼儿担任。本案定于202487下午1500分于本院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二十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