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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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2680-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黄岐支行诉被告陈嘉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6-19 15:01:0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2680-2

陈嘉文

本院受理原告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黄岐支行诉被告陈嘉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2680-2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清偿房贷欠款本息共计22290.74元(暂计至2024年1月5日,其中本金为22060.02元、利息185.63元、拖欠本金的罚息43.83元、应收利息的罚息1.26元),从2024年1月6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0基点再上浮50%计算拖欠本金的罚息及应收利息的罚息;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3000元;(上述1、2项费用合计:25290.74元);三、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提供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房的房产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权范围包含本金、利息、拖欠本金的罚息、应收利息的罚息、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四、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冯帼儿担任。本案定于2024812日上午900分于本院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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