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679号
广东中源塑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东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吴烨岚、李恩军、广东中源塑机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5679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原告与被告佛山市东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07月22日签订的编号为*****01的《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二、被告佛山市东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剩余未付租金1444679元及逾期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24年1月23日起以剩余租金1444679元为基数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佛山市东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编号为*****01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名义货价1元;四、判令被告佛山市东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五、判决被告吴烨岚、李恩军对被告佛山市东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判决被告广东中源塑机有限公司对编号为*****01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即6台塑料注射成型机[规格号:****Y]回购,回购金额应包含上述被告一剩余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名义货价以及其他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七、判决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冯帼儿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13日上午9时00分于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