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806-2号
张光兰: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张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806-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12522017100129130601)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2227.0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1月25日利息为2388.79元,罚息(含复利)为154.11元,2024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本金72227.03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未付利息(不含罚息)为基数,均按贷款执行利率5.635%基础上上浮50%计算,上述本息暂合计74769.93元;二、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本次律师费损失1832元;三、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用于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19)顺德区不动产证明第*****0号】在上述一、二项债权以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含财保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冯帼儿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7日下午14时30分于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