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806-1号
赵宋阳、李秀涧: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赵宋阳、李秀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806-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1)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68417.5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11月20日利息为18875.35元,罚息(含复利)为401.68元,2023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的本金868417.50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不含罚息)为基数,均按贷款执行利率3.665%基础上上浮50%计算),本息暂合计887694.53元;二、两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本次律师费损失21748.52元;三、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19)顺德区不动产证明第****5号】在上述一、二项债权以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含财保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冯帼儿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7日下午14时30分于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