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328号
黎孙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诉被告黎孙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32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5818.2元及利息(注:利息以尚欠赔偿款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彦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李锞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