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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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鲁绍鹏诉被告傅飞、林明坚及斯担任张红让、李乖仙、佛山市塑邦新材料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6-17 16:07:5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239号    

傅飞、林明坚、张红让、李乖仙、佛山市塑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鲁绍鹏诉被告傅飞、林明坚及斯担任张红让、李乖仙、佛山市塑邦新材料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23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傅飞在认缴出资额900000元范围内,对佛山市塑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张红计、李乖仙所欠原告的454375.34元债务及利息承扫连带清偿责任(利息以454375.34元为某数,从2022年10月22日起按个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上浮3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10日,共446天,利息暂为26710.58元),暂合计481085.92元;2.判令被告林明坚在认缴出资额900000元范围内,对佛山市塑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张红让、李乖仙所欠原告的454375.34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以454375.34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上浮3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10日,共446天,利息暂为26710.58元),暂合计481085.92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彦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李锞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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