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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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昕祺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立信鞋业有限公司、毛晓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6-17 16:06:4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736号    

毛晓康: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昕祺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立信鞋业有限公司、毛晓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73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广东立信鞋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971051.18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广东立信鞋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以人民币971051.18元为本金,从2023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暂计至2024年1月15日的利息为8330.81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毛晓康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先由原告预付,胜诉后向法院申请退回给原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彦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李锞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9 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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