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252-5号
李楚生: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骐麟甲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李楚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252-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14847.16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17488.23元(以114847.16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14%标准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7488.23元,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哲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梁绮莉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4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